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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

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。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 。成立业主委员会后,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。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7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 、内容送达每位业主。

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 ,一般设1015人 ,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,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,最多不得多于20人,并在委员会中选出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各1人。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区建委(建设局)、区国土房管局 、区规划局、区环卫局、街道办 、派出所等有管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。

业主要员会必须制订章程,确定组织机构 ,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。

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,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。

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,每届期满前两个月,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,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。业主要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。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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